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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构成杀人罪还是放火罪

1999-07-03 来源:生活时报 潘家永 我有话说

被告人徐某与单身汉刘某发生争吵扭打,徐某被殴打致伤,住院10多天,花掉医疗费3000余元。徐某出院后找到刘某索赔医疗费,不仅没有要到,反而又被痛骂了一顿。徐某怒从心起,遂决意放火烧死刘某以解心头之恨。徐某潜入刘家,乘刘某熟睡之机将刘家二间房子烧着。刘某被浓烟熏醒,跑出屋外呼喊救火。当时风向东南,刘某房屋西邻7户人家为避免殃人,纷纷将财物向外转移。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,才避免7家的砖木结构房屋化为灰烬,但刘家二间草屋被烧毁,损失价值约1000元。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,检察院经审查以故意杀人罪(未遂)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,以放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。

法律分析: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故意杀人,也可以用放火、爆炸等危险方法实施。那么如何来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呢?这两个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。放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,而不是特定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。而且,放火罪属于危险犯,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也构成放火罪。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权利。因此,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,且不足以造成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的,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相反,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,但同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,则应以放火罪论处。

本案中,徐某为报私仇,故意放火焚烧刘家房屋,意图烧死刘某。这种放火杀人行为虽然只是针对刘某一人实施的,也未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,似乎应定故意杀人罪(未遂),但由于刘家西邻有7户人家,用放火的手段杀害刘某很可能殃及西邻7户,酿成大火灾,对此徐某明知而仍然实施了放火行为,并且造成一种严重危及西邻7家住户的人身、健康和房屋等财产安全的危险,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因此符合放火罪的构成特征,应定为放火罪,而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(未遂)。

鉴于实际上并未造成刘某死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,所以法院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法定刑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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